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解除制度——以利益均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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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舒伟斌[1,2] 陈运来[3]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2]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西南昌330013 [3]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出  处:《学术界》2016年第4期230-236,共7页Academic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农业保险法的理论与制度构建"(06BFX033)的赞助

摘  要: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解除立法应贯彻利益均衡理念,以保证此类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具体来说,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和协议解除均应符合相应条件,尤以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条件的合理规制具有独特重要意义;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解除应遵循的程序包括必要时事先征得第三人同意及应履行备案手续等;至于法律后果,原则上应具有溯及力,但亦不排除无溯及力的特殊例外情形。

关 键 词: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解除 利益均衡理念 条件 程序 溯及力 

分 类 号:F842.66[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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