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法制发展与规范重建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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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海[1] 徐丹[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世界海运》2016年第5期38-41,共4页World Shipping

基  金: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我国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研究"(批准号:L14AFX004)阶段性成果

摘  要: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是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相关国际公约的制定和修改既是我国基金立法的背景,亦被我国予以广泛借鉴。以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为起点,我国已经建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基金法律规范体系,并且随着2015年基金管委会的成立开始全面运行。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基金立法,应当进一步扩大基金的资金来源,健全征收对象,改进缴纳方式;明确直接经济损失赔付中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明要求,改革应急处置费用的赔付方式,减轻受害人的责任;进一步细化基金管委会的审核权和代位求偿权行使要件,以确保基金有效运转。

关 键 词: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船舶油污事故 《海洋环境保护法》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体系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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