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犯注意义务的本质及其对司法实践的意义——以刑法学派之争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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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金贵[1] 

机构地区:[1]黑龙江大学,哈尔滨150081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16年第10期197-199,共3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基  金:黑龙江大学2015年研究生创新科研资金项目"论过失犯罪"阶段性研究成果(YJSCX2015-112HLJU)

摘  要:我国刑法对于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多是从主观的结果预见义务进行研究,把主观犯罪过失等同于过失犯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马克思曾说过:"除了我的行为,我个人在法律面前毫无意义。"无行为便无法律。以学派之争的新视角探究过失犯注意义务的本质,可以通过学派发展的历史脉络抓住注意义务的本质,有助于司法实践对过失犯的判断。通过学派之争明确对注意义务的界定、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以及对于司法实践的意义,有助于在我国刑法框架内加强对过失犯罪注意义务的研究,并为司法实践提供一个新的思考途径。

关 键 词:过失犯罪 注意义务 结果预见义务 结果回避义务 结果无价值 行为无价值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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