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认证认可条例》等行政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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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安全防范认证》2016年第2期15-16,共2页

摘  要: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在内的6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其修改9条(第9-13条、第26条、第46条、第55条、第58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认证机构设立由“先证后照”修改为“先照后证”;2、认证机构审批时限由90日缩短为45目;3、取消境外认证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的审批;4、取消认证标志备案;5、取消认可证书格式和认可标志的式样批准;6、明确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管的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详细修改情况见P78。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国务院令 行政法规 修改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机构设立 地方人民政府 监管部门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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