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中的死亡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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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鹏[1] 

机构地区:[1]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出  处:《上海保险》2016年第3期51-54,共4页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摘  要:死亡保险合同,即《保险法》所谓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我国《保险法》于第三十三、第三十四条中对此作出规定,因规定粗疏,无法应对保险纠纷之实践,故最高人民法院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三》)中对死亡保险合同所涉实践问题予以解释,主要内容包括死亡保险被保险人同意、同意之撤销以及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为未成年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的问题,其法条体现则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一、第二、第六条之中。

关 键 词:死亡保险 司法解释 给付保险金 合同解除 通知保险 合同无效 外祖父母 解除权 保险纠纷 保险利益原则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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