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两制”下我国双边投资条约的适用范围——对ICSID“谢业深案”的再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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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兆丰[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5期188-190,共3页

摘  要:"谢业深案"是ICSID涉中国投资争议的第一案,反映了"一国两制"对我国国际投资领域实践所带来的影响。文章综合分析"一国两制"下的国际条约安排和国际条约继承理论,我国应当明示"一国两制"下双边投资条约的适用范围。

关 键 词:ICSID管辖权 条约继承 双边投资条约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618[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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