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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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正秀 

机构地区:[1]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16年第9期49-52,共4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关 键 词:社区矫正工作 暂予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 执行机关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判处 缓刑 

分 类 号:D926.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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