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税政”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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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商业会计》2016年第9期5-5,共1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最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通知》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关 键 词:进口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 零售 跨境 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进口商品 关税税率 

分 类 号:F812.4[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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