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行政区制度与我国国家结构形式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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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桂新[1] 江国华[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16年第4期161-167,共7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将法律意义上的主权统一配置于中央,后者则使其在联邦政府与成员政府之间分享。这一根本区别还通过宪法安排中一系列其他重要区别体现出来,如成员政府(地方政府)权力受宪法保障的程度、地方是否享有一定的宪法自治、地方政治实体在中央被平等代表的制度设计以及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改变方式和权限争议的解决方式等。特别行政区制度虽然是我国宪法制度中的一大创新,但其在上述方面均符合单一制国家的宪法安排,因此仍然是我国单一制国家结构之下的一种宪政建制。

关 键 词:特别行政区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 单一制 联邦制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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