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背景下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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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登辉[1]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出  处:《科技创业月刊》2016年第10期98-101,共4页Journal of Entrepreneurship in Science & Technology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研究--行政法学视角"(项目编号:10YJC820123)

摘  要: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立足于保障行政知情权,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侧重于保障个人信息权。行政知情权与个人信息权是两种不同权利,因此,它们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会产生冲突。行政知情权以民主作为价值基础,个人信息权以人格尊严作为价值基础;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与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之间的冲突,其实质是民主与人格尊严之间的冲突。根据权利位阶理论,当行政知情权与个人信息权发生冲突时,原则上,个人信息权应当优先于行政知情权。我国于2012年通过立法采行了这一原则。

关 键 词:行政信息公开 行政知情权 个人信息保护 个人信息权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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