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与志愿服务的新发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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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晓莉 

机构地区:[1]民政部社会工作司

出  处:《中国社会工作》2016年第13期14-16,共3页China Social Work

摘  要:志愿服务是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作为与捐赠财产相并列的捐时间、捐服务的活动,志愿服务与慈善精神高度契合,最能体现慈善活动本质特征,是慈善活动的重要方式。慈善法通过规范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服务的权利义务,保障了服务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加强了社会各界对志愿服务的理解和认识,引导保护了人们从事志愿服务的积极性,有助于全社会形成支持志愿服务和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关 键 词:志愿服务 善法 慈善活动 服务社会 公益行为 活动本质 权利义务 慈善组织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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