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货物两份提单的法律问题探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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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丽新[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律系

出  处:《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第2期342-355,共14页Xiam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一、案情主要事实2001年11月,香港利盛行洋遮有限公司(下称:香港利盛行)与福建揭福塑胶有限公司(下称:揭福公司)签订一份雨衣买卖合同。贸易条件是FOB福州,香港利盛行是买方,揭福公司是卖方,由香港利盛行租船订舱,付款条件是香港利盛行收到揭福公司发出的货物提单传真后即T/T全额付款。香港利盛行作为中间商,将该批雨衣销往阿根廷。阿根廷的收货人通过中远集团公司阿根廷分公司要求香港利盛行与中远集团公司在福州的船代公司即厦门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下称:福州中货公司)联系。香港利盛行向福州中货公司发出订舱单。根据贸易惯例,香港利盛行要求船至香港时实行可转换提单。2001年11月29日,揭福公司发货,

关 键 词:提单转让 托运人 贸易惯例 货物所有权 贸易合同 物权凭证 交付货物 转换提单 订舱单 付款条件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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