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的分类模式——兼评民法典草案的有关规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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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薇薇[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4年第2期235-250,共16页Xiam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引言法人的分类,不仅是学理问题,更是法人立法中事关制度设计框架的重大问题。大陆法系国家多以法人的分类为基础,构建民法典中的法人制度。可以说,不同的分类。所构建起来的法人制度的“骨架”大相径庭。《德国民法典》将法人在性质上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并以私法人作为民法调整的主要对象。进而,在私法人内部根据法人的成立基础——是人的集合抑或是财产的集合,将私法人分为社团和财团,进一步建构法人制度。这种分类模式为大陆法系绝大多数国家所效仿,是法人分类中的主流模式。

关 键 词:民法典草案 私法人 民法通则 分类模式 法人制度 中间法人 《德国民法典》 事业单位法人 营利法人 传统民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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