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继承抑或股权继承——评《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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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立丹[1]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  处:《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200-209,共10页Xiam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目次一、《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之解读二、该规定存在之缺陷三、一点建议——变"股东资格继承"为"股权继承"一、《公司法》第七十六条之解读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首次在我国规定了股东资格继承制度,其意在对我国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的股权进行保护。

关 键 词:继承制度 十六条 资合 公司登记机关 公司制度 出资义务 继受取得 立法价值取向 转让合同 立法精神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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