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中一般人格权之内容及其不确定性的克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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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姜新东[1,2] 

机构地区:[1]济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2]山东大学法学院

出  处:《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1年第1期106-121,共16页Xiamen University Law Review

摘  要:目次一、规定一般人格权的基本要求二、我国民法典应如何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内容三、一般人格权的不确定性及克服一般认为,一般人格权是对人格权精神的高度抽象与概括,一般人格权的标的是概括性的人格利益,范围是极其广泛的,内容是不可能列举穷尽的。要对一般人格权的内容进行表述,必须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才能将其广泛的内容涵括进去。在当前我国民法典立法中对于应当规定一般人格权已经达成共识,但是对于应当如何规定一般人格权却存在着激烈的争议。当前我国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之第2条:"自然人、法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②二是王利明主编的《中国人格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第2条:"

关 键 词:一般人格权 民法典草案 人格尊严 人格利益 王利明 高度抽象 专家建议稿 姓名权 民事主体 人格独立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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