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菲“南海仲裁案”有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精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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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博[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

出  处:《亚太安全与海洋研究》2016年第3期30-33,共4页Asia-Pacific Security and Maritime Affairs

摘  要:一、《公约》的缔约已排除领土争议的可诉性 制定《公约》的初衷是为了对国家在海洋领域产生的问题进行规范,而排除了就领土争议制定解决方案的可能性。《公约》的序言中有明确的表述:“本公约缔约各国,本着以互相谅解和合作的精神解决与海洋法有关的一切问题的愿望”。陆地或是说领土的问题,并不包括在《公约》规定的有关海洋法的议题之中。对《公约》涉及的范围也有明确表述:“在妥为顾及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以便利国际交通和促进海洋的和平用途。海洋资源的公平而有效的利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以及研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

关 键 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精神 仲裁案 《公约》 南海 审判 海洋生物资源 国家主权 

分 类 号:D993.5[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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