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重大环境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提升地方政府环境治理能力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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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浩[1,2] 

机构地区:[1]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 [2]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学术论坛》2016年第4期28-31,共4页Academic Forum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省直管县’改革法治保障研究"(12BFX036)

摘  要:多年环境问题的积累与环境群体性事件集中爆发,显示政府正在失去环境治理的权威,凸显政府环境治理能力不足。而地方政府环境治理中的重大环境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就是通过让政府积极履行职责来重获信任、重树权威的重要方式。现有的问责制局限主要在对在任期间的领导问责,很少关注环境决策失误的终身责任追究。而事实上,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在我国地方环境治理中,可以倒逼地方政府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因此,我国有必要在现有的行政问责的基础之上合理界定重大环境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对象、明确重大决策追责标准、严格执行和遵守法定程序、明确重大环境决策终身追责时效、加强重大环境决策问责制度建设,将重大环境决策终身责任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

关 键 词:地方政府 环境治理能力 重大环境决策终身责任制度 

分 类 号:X321[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 D630[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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