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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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亚迪 赵晓辉[1]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2016年第17期244-244,共1页Business

摘  要: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规定的一种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赠与合同的性质为诺成合同,一旦成立生效,即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赠与人须按照事先的约定来履行义务。这样难免对赠与人的利益保护不到位,对赠与人而言,有欠公允。法律给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的权利,使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获得平衡。但《合同法》对于撤销权制度的规定还有不明确之处,特别是在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方面,例如法律条文笼统不清、法律名词定义发生歧义,致使在某些情况下无法较好的适用,赠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关 键 词: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 信赖利益保护 意思自治原则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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