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发境内恒河流域的国际水法问题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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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德胜[1,2] 

机构地区:[1]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2]西安交通大学丝绸之路国际法与比较法研究所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16年第2期138-145,共8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跨界地表水资源的法律与政策研究”(11BFX065)

摘  要:恒河是南亚最大和最主要河流,流经中国、尼泊尔、印度和孟加拉国,中国西藏境内流域面积约4.53万km2。除中国以外,其他3个流域国都已经对其境内的恒河流域单独地或联合地进行了大规模或较大规模开发,签订了不少关于利用恒河水资源的双边条约。我国在开发境内恒河流域、利用流域内水资源时,针对其他流域国或方面的可能要求或指责,可以从国际水法的角度采取4个方面的对策: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科学运用公平合理利用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合作步骤和策略;宏观上立足于国际法原则和流域整体性,微观上注重和强调一项一议。

关 键 词:恒河 流域开发 水资源利用 国际水法 对策建议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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