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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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天津人大》2016年第4期19-19,共1页The People's Congress of Tianjin

摘  要: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等十五部地方性法规作如下修改:一、修改下列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公司设定的规定1.删除《天津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七条第二项。2.删除《天津市图书报刊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的"企业从事零售业务的,还须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经营场所"。3.删除《天津市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

关 键 词:地方性法规 农药管理条例 人才流动 保税工厂 图书报刊 七条 十六条 因工死亡 劳动教养人员 海域使用管理 

分 类 号:D62[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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