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收回”出租车辆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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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建召 

机构地区:[1]确山县检察院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16年第4期59-59,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基本案情:范某在河南郑州开办了一家一人独资公司,主要从事骄车租赁业务。所购车辆一部分以公司名义直接购买,另一部分由公司出资以亲朋好友名义购买(以个人购买可享受车贷,少占用,公司资金)。如有客户需要租赁车辆,由公司负责提供车辆并与客户直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客户缴租赁押金及租金。承租期间客户有违约行为的,公司有权收回租赁车辆;车辆丢失的,由客户承担全部损失。公司装有GPS定位系统,对每辆车都加装了GPS定位仪,并留有一把车辆备用钥匙。2015年上半年公司资金链断裂。

关 键 词:车辆丢失 GPS定位系统 独资公司 客户需要 租赁业务 出租 秘密 个人购买 

分 类 号:F840.65[经济管理—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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