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中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完善之研究——以我国《保险法》第52条为中心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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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宏涛[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上海20162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6期107-118,共12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1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BFX103);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大规模侵权视角下的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2YJC820090);2013年度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一般项目"环境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3SFB2029);上海市教委2014年度科研创新项目"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项目编号:14YS084);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经济法学科)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保险法》第52条规定了被保险人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该条款对于贯彻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及对价平衡原则,保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运营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同时,我国现行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规则过于简略和粗糙。对于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适用范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界定标准,违反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危险增加通知义务可被免除之情形等相关问题的规定存在着诸多遗漏与不妥之处,有必要进一步补充完善。

关 键 词:主观危险增加 客观危险增加 通知义务 界定标准 类型化 

分 类 号:DF43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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