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作为的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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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武惠惠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法学院,济南250100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20-22,共3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宪法通过原则性、基本性的条文确立了法治社会所追求的理想,并通过宪法的委托赋予立法者制定细化的法律的义务。但立法主体违反此种义务并在客观上造成特定损害的行为,诸如法律趋同化、法律缺失、缺乏民主以及缺乏监督等现象则造成立法不作为。立法不作为直接有损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最高性和稳定性,有损法律信仰的树立。建构立法作为的法律路径将成为完成宪法委托之任务的必由之路,具体化的立法方式、完善法律、扩大公民参与和增强监督都会极大地推进宪法理想的实现。

关 键 词:宪法委托 立法不作为 民主立法 监督机制 

分 类 号:D9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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