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中的法律主体作用探讨——以黑龙江省尚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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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杉[1] 申甲[1] 

机构地区:[1]东北农业大学,哈尔滨150030

出  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78-81,共4页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基  金: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立法研究"(12C068)

摘  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中发挥着重要的法律主体作用,以黑龙江省尚志市为例,农业合作社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组织主体,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过程控制的重要法律主体,是推广先进技术和进行品牌营销的重要法律主体。加强合作社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的法律主体作用,应大力发展合作社示范社,提高合作社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给予合作社税费、信贷等优惠政策以使其发展壮大;优化"农超对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关 键 词: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主体地位 

分 类 号:DF413.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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