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船舶燃油使用标准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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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珠江水运》2016年第9期35-35,共1页

摘  要:近日,广州市环保局发布了《广州关于加强船舶排放控制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告")。通告决定对船舶排放采取控制措施,并制定了广州市辖区内水域的船舶燃油的使用标准。通告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广州市行政辖区、广州港港区水域内航行的公务船、客渡船、珠江游船和港口作业船舶应使用硫含量≤0.035%的燃油;10月1日起,广州市行政辖区、广州港港区内航行的其他内河船舶应使用硫含量≤0.035%的燃油;自2017年1月1日起,广州市行政辖区、广州港港区内远洋船舶、沿海船舶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应使用硫含量≤0.5%的燃油。

关 键 词:船舶排放 使用标准 广州市 燃油 排放控制 广州港 硫含量 港口作业 

分 类 号:U676.3[交通运输工程—船舶及航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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