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研究述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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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牧遥[1,2] 

机构地区:[1]淮阴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江苏淮安223001 [2]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138-145,共8页The Journal of Yunnan Administration College

基  金:江苏省2015年度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的模式与制度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KYLX15_1279);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百年中国城乡规划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CFX035)

摘  要:伴随着环境风险的与日俱增,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日益成为一个重要议题。然而,学界对其概念、关系模式以及具体制度的构设等问题仍然争论不断。为形成共识以利其法制建设,对之进行综合分析和评论显然意义重大。经过系统述评相关文献,笔者认为,宜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定位为,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为目的,与诉讼请求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法定组织,针对负有环境保护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它的合理关系模式应是二元并立型;在具体制度构建上,应结合行政诉讼基本原理和实践,扩大原告资格范围,赋予个人、法定社会组织诉权而应否定检察机关的起诉资格;应扩大受案范围,将抽象环境行政行为适当纳入;应设置合适的前置程序;宜由中级及以上法院行政庭管辖并适当适用调解,构设富有特色的证据规则。

关 键 词:概念界定 关系模式 制度构建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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