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法基本原则的重构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郭永辉[1]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112-116,共5页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商法的基本原则应是商人自治原则和营利性原则。商人自治原则是私法自治在商法中的反应,它规范商主体和商行为并贯穿于商法之始终。商人自治与民法中的意思自治虽然在表现方式、内容和来源上存在差异,但本质上并无明显区别,故无需在《商法通则》中另行设立。营利性原则的内涵不仅限于经济上的谋利,还应包括企业的形象、荣誉等非经济利益。营利性是商法固有的特征,它是区别于民法的显著标志,它是商法规则构建的灵魂。商主体社会责任不应上升为商法的基本原则,用公序良俗原则替代社会责任原则。建议《民法典总则征求意见稿》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中的"民事主体"改为"民商事主体","民事活动"改为"民商事活动"。删除第五条和第八条,即公平原则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原则,同时增加民法基本原则适用规则。营利性原则不应列入民法典而需在《商法通则》中单列。

关 键 词:营利性原则 商人自治原则 民商事主体 民商事活动 民法典 商法基本原则 

分 类 号:D913.9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