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商榷  被引量: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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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志祥[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16年第3期140-146,共7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基  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13-006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重点项目(2012WZD11)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被判处死缓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增设了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但是,终身监禁不具备刑罚的正当理由即报应的正义性与预防犯罪的合目的性。对被判处死缓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增设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不符合报应刑所追求的罪刑均衡,也不符合我国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终身监禁制度作为死刑替代措施是不妥当的。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不应适用于被判处死缓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对被判处死缓的特重大贪污、受贿犯增设不得减刑、假释的终身监禁,会导致死刑执行方式间的衔接不合理。立法者应坚持立法的科学化,客观、理性地对待民众对贪污、受贿犯罪的报应情感,在听取民意的同时,以立法引导民意。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慎用死刑刑事政策的落实,应以刑法的基本原则为限度。

关 键 词:终身监禁 报应刑 预防刑 死刑替代措施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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