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会公平及其在公有制下实现的可能性析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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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虞新胜[1,2] 段艳丰[1] 危琦[1] 

机构地区:[1]东华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南昌330013 [2]南昌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后流动站,南昌330031

出  处:《理论导刊》2016年第6期33-36,共4页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  金:2012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制度正义视域下农民工机会公平问题研究"(12CZX014)成果

摘  要:机会公平是社会公平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体现。人们常常把机会公平等同于程序正义,而忽视了制度的制约因素。近些年来,西方学者探讨了机会中的责任与义务,区分了可选择性因素和非选择性因素影响,提出对非选择性因素的影响应该补偿,而对可选择性因素的影响采取应得原则。然而,他们仍没有深入探讨社会制度对机会公平的影响。只有消灭私有制,实现公有制,才能真正为机会公平创造条件。在社会主义社会,只有在资格平等的基础上实行劳动机会的公平和共享改革红利的平等,才是机会公平的真正内涵。

关 键 词:机会公平 自由 平等 社会主义 制度安排 

分 类 号:D08[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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