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条款的效力认定与居间合同的法理再造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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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黎平[1,2] 

机构地区:[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景德镇陶瓷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江苏南京210046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180-186,共7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我国农村住宅流转法律问题研究"(11FX17)

摘  要:为避免居间人利益落空,防范跳单行为的出现,需从居间人和委托人利益衡平原则出发,判断"跳单"是否违约。但是,跳单行为的性质和跳单条款的效力都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根本的解决之道是回到居间合同本身,充分认识"委托人给付义务的附条件性和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不确定性"的特殊性,再造居间合同的法理基础。应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平衡意思自治与霸王条款的关系,避免居间合同中的双边道德风险;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合同法违约责任制度,在解释论层面澄清和解决我国居间合同立法;如果中介未最终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则可基于合同法的填平责任原则向委托人主张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关 键 词:跳单条款 居间合同 居间人利益保护 利益平衡 诚实信用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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