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土地开发成本是否应从契税计税依据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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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力 

机构地区:[1]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出  处:《纳税》2016年第3期79-79,共1页Tax Paying

摘  要: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

关 键 词:土地开发成本 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经济利益 计税价格 国税 

分 类 号:F299.233.5[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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