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房地产企业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缴纳契税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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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潇 

机构地区:[1]泰山嘉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出  处:《纳税》2016年第5期85-85,共1页Tax Paying

摘  要: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其中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关 键 词:市政建设 配套费 房地产企业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契税 缴纳 土地出让金 国家税务总局 

分 类 号:F299.24[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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