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案件判决轻刑化的危害与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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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艳君[1] 曾煜[1] 

机构地区:[1]南昌大学法学院

出  处:《商》2016年第19期258-259,共2页Business

摘  要: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贪污贿赂案件判决轻刑化现象突出问题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为有效遏制贪污案件判决轻刑化现象,笔者试加强贪污案件判决化的危害与成因的研究,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贪污案件量刑规范化的重视。贪污犯罪判决轻刑化严重违背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妨碍刑罚目的的实现;与目前党和国家严惩贪污分子的政策相左,严重挫伤人民群众反贪污的斗志;损害司法公信力,对公众法治观念的培养造成诸多负面影响。形成贪污案件判决轻刑化的原因主要是法制自身存在缺陷;"人情"、贿赂、外部权力等案外因素不当干扰;司法自身法律信仰不足、内外监督不力、"利益因素"影响等。

关 键 词:贪污案 判决轻刑化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分 类 号:F719.5[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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