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公办医护人员流动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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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山东卫生计生》2016年第2期35-35,共1页

摘  要:浙江省近日出台《关于促进公办与民办学校、医疗机构之间人才合理有序流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破除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从今年起,浙江省的医护人员在公办与民办医疗机构之间的合理有序流动将不受限制。《通知》规定,鼓励支持在编医院医护人员结合专业特长,流动到民办医疗机构工作。流动人员应与公办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所在单位应协助做好人事劳动关系接转等手续,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以外,不得限制人员流动。原在编公办医院医护人员流动到民办医疗机构后,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可选择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关 键 词:医护人员 人员流动 浙江省 体制 民办医疗机构 公办医院 人才流动 聘用合同 

分 类 号:R194.3[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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