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保护的法律基础与路径选择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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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司伟[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4期17-20,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预购商品房抵押是伴随着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为了防范个人商品房按揭贷款业务的信贷风险而出现的一种担保方式。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首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2008年建设部发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划人可办理预告登记的范围。由于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对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的性质与效力,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并进一步聚焦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表征的权利是否可认定为抵押权、提供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的银行是否因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而享有了优先受偿权。

关 键 词:预告登记制度 预购商品房 权利保护 抵押权 法律基础 《房屋登记办法》 按揭贷款业务 商品房预售制度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923.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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