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致被害人怀孕不应认定为其他严重后果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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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前枢 

机构地区:[1]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4期24-26,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应从怀孕给被害人造成的身心伤害两方面情况入手,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的危害结果。一般情况下,除造成被害人死亡,被害人子宫、卵巢破裂或被切除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确定的重伤情形,以及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类似严重程度(如患有精神抑郁症)的危害结果外,强奸致被害人怀孕的危害后果不应认定为强奸罪中的其他严重后果。

关 键 词:严重后果 被害人 强奸罪 怀孕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危害结果 精神抑郁症 身心伤害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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