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淫秽物品数量的计算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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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石魏[1] 马晓宇[1]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4期39-4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对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中淫秽物品数量的认定,应以实际贩卖的数量为准,被告人持有的淫秽物品数量不应计算在内。这既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推定的客观要求,亦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结论。行为人通过复制淫秽物品的方式进行贩卖,复制是贩卖的方法行为、前提条件,是必备要素。贩卖是目的行为,应认定为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关 键 词:淫秽物品 贩卖 数量 牟利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社会危害性 行为人 刑事推定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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