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及银行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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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杰[1] 冯传贻 白竹[1] 

机构地区:[1]西南民族大学

出  处:《商》2016年第20期257-258,239,共3页Business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上海俊车贸易中心诉安徽省金属材料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分行票据纠纷案情:江阴华新钢缆有限公司向上海俊车贸易中心(以下简称贸易中心)出具了到期日为1997年7月3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中国银行江阴支行(以下简称江阴中行)负责承兑。贸易中心取得汇票后,在汇票背面背书人栏内加盖了贸易中心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被背书人栏内未填写。

关 键 词:银行承兑汇票 被背书人 票据背书 金属公司 银行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 票据权利 持票人 代理付款人 

分 类 号:F830.46[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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