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经济合同的处罚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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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汉全 

出  处:《纳税》2010年第7期50-50,共1页Tax Paying

摘  要:问: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及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中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新规定中并未明确因违反经济合同而发生的罚款可以税前扣除,这是否意味着违反经济合同而产生的罚款也不允许税前扣除?此外,因商业欺诈行为发生的罚款是否也允许税前扣除?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经济合同 罚款 违反 《企业所得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 商业欺诈行为 行政法规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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