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旧兼从轻原则”下附加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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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武军 

机构地区:[1]鹤壁中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6年第5期36-37,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被告人犯贪污罪,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数额、量刑等作出了新的规定。旧法关于贪污罪的主刑较重,附加刑较轻(无并处罚金),新法关于贪污罪的主刑较轻,附加刑较重(规定并处罚金),应依照新法从轻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刑。

关 键 词:从旧兼从轻原则 附加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若干问题 上诉期间 贪污贿赂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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