唇红创口的损伤程度鉴定浅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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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志华[1] 赵旭东[2] 徐淑申 李安伦 唐立冈 王文元[1] 

机构地区:[1]济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山东济宁272100 [2]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物证鉴定所,天津300380 [3]梁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山东梁山272600 [4]嘉祥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山东嘉祥272400 [5]汶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山东汶上272130

出  处:《中国法医学杂志》2016年第3期309-309,共1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Medicine

摘  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面部创口、口唇全层裂创及口腔黏膜破损的损伤评定均做出明确规定(见《标准》5.2.3a、5.2.4a、5.2.4c、5.2.5a及5.2.5i),但对唇部非贯通创未做规定。显而易见,口唇皮肤部的创口属于面部创口。那么,唇红创口是否属于面部创口呢?能否按照面部创口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呢?作者认为需要考虑以下2个问题:(1)唇红是否位于面部范围之内?(2)唇红表面裂伤是否可以称之为创?本文结合1例具体鉴定案件就该2个问题进行讨论。

关 键 词:法医临床学 唇红创口 鉴定 

分 类 号:D919.4[医药卫生—法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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