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所有权归属的债法重述  被引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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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承堂[1]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16年第6期96-107,共12页Law Science

基  金:江苏省2012年度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12FXC014);江苏省2014年度高校"青蓝工程"项目与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PAPD)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存款所有权的归属是法学上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通说认为存款所有权归属于银行,存款人对存款只享有债权,然而这与司法实践产生了严重的乖离。事实上,存款所有权的归属并不是一个仅仅通过逻辑推演就可以解决的命题,理应从银行业发生学的历史脉络中觅得存款所有权的配置原理。从表面看,通说源于"货币的占有等于所有"的法理,但其深层原因则根源于银行"存短贷长"的资产负债结构。基于银行提供的活期存款账户,存款人享有的随时到期的存款债权在功能上与货币无异,从而对其存款仍然具有现实的支配权。但是存款人支配权的获得不在于其存款债权是否具有某种优先效力,而在于银行的持续经营。由此,无需对存款人的支配权进行特殊的制度安排,与通说乖离的司法实践亦可得以重构。

关 键 词:存款所有权 消费保管 存短贷长 伪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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