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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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晓伟[1] 

机构地区:[1]同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23期9-9,共1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中国经济、政治、思想观念等发展的现状、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发展的历程以及我国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后的发展轨迹,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进程必定是逐步的、分阶段的。第一阶段五十年,是中国特色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中国特色法治国家初级阶段的基本形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有其必然性,其存在和发展有坚实的政党基础、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和思想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既不同于西方的君主立宪制,也不同于孙中山的训政时期。

关 键 词:中国特色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初级阶段论 中国共产党领导 国家建设 政治基础 新中国成立 君主立宪制 

分 类 号:D920.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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