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肇事逃逸情形下保险公司不能行使交强险追偿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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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龙[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16期75-79,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以侵权人交通肇事后逃逸为由提起追偿权诉讼的,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文在梳理了我国交强险追偿权的立法渊源,分析了交强险追偿权的内涵与性质、交强险追偿权的前提、交强险追偿权的法理基础上,认为交通肇事逃逸并非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保险公司有权追偿的情形,且侵权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并未加大保险事故发生的概率,禁止保险公司对肇事逃逸人追偿不必然诱发道德风险,也未造成扩大的损失,法院不能以举轻以明重的法律推理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关 键 词: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保险公司 追偿权 交强险 驾驶人 诉讼请求 赔偿义务 审判实践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2.28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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