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处罚条件和诉讼条件的区分——兼论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区别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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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钰[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7期25-35,共11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

摘  要:刑法教义学上的客观处罚条件中"真正的处罚条件"不属于构成要件不法,也无需被罪责包含,那么它与诉讼条件的区别就成为一个难解的问题。由此问题进一步引出一个更普遍的疑问,那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界限在哪里。不区分实体和程序的一元观点不具可取性,作为主流观点的二元论更具合理性。实体法与程序法是需要加以区别并且是可以加以区别的,其标准是实体法要素具有直接的行为相关性。

关 键 词:客观处罚条件 诉讼条件 实体法 程序法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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