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道德须满足司法伦理的客观需要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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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申[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42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7期60-73,共14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2013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重点项目"法官道德建设的法治保障"(项目编号:13SFB10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司法伦理是法官道德行为的规范依据,它所关注的是法官的义务和责任。法官遵循司法伦理、坚守正义的原则并不依赖于任何特定的道德观念,或者说并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的利益。在满足司法伦理的客观需求方面,法官有时确实很难寻找到一个最好的开端。但法官心智诚实的要求却占有优先的地位,而诚实就是责任。法官道德是司法伦理人格化的的表征,只有确立与我国司法相适应的法官职业伦理品质,才能彰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伦理。通过寻求德性的普遍定义可以探索"德性是什么"的问题,力图确立法官道德行为的客观标准。司法伦理之存在全在于法官个体的价值充盈,没有司法伦理就没有法官道德。恪守司法伦理道德原则于维护法官自身的权益是完全一致的。司法伦理对司法理想的赋予和对司法实践的价值赋予,最终都要通过法官得以实现。

关 键 词:司法伦理 法官道德 道德自律 司法公信力 

分 类 号:D91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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