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唯一一般要件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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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伟[1] 

机构地区:[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450046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7期133-141,共9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把行政权在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中的地位和其他因素等同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通说,这种观点难以解释某些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可的行政行为的行政属性,使某些行政行为缺乏制约。行政权和其他因素在行政行为成立中的地位不同:行政权决定着行政行为成立的其他因素的性质,使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组织的其他行为,能够解释各种行政法学说,它是行政行为产生、目的实现的前提。行政行为成立要件应该包括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唯一一般要件。证成"行政权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唯一一般要件",完善了行政行为成立理论,解决了行政司法实践的困惑,使行政法理论能够指导行政司法实践。我国行政权的应有判断标准应当包括权力标准、职责标准、先行行为、行政合同和不可归因于私权利的权力标准等。

关 键 词: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成立 行政权 一般要件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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