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股权置换与除名制的双重建构——公司僵局破解路径新探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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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中[1] 雷莎[1]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6年第6期185-191,共7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法治实施路径研究"(15BFX00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二元发展路径研究"(12YJA820017)

摘  要:公司僵局是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灵而引发的表决程序瘫痪状态,其危害性不限于对公司与股东利益的侵害,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亦具有重大威胁。现行《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适格股东解散公司的司法请求权,但在司法实务中一直面临着"适法困难"的局面。我国应通过立法修订同步建构符合国情的强制股权置换制度及除名权制度两种可替代性破解机制,以期与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一同构成公司僵局的多元化救济路径。

关 键 词:公司僵局 可替代性救济 强制股权置换 除名制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 

分 类 号:D922.2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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