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享有的债权符合条件可转为对公司的出资——张某与会波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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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静远[1]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企业与法》2016年第3期53-57,共5页

摘  要: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会波公司 一审第三人:中瓯公司一审第三人:中园公司 2002年3月,张某、董某召开股东会,决定对会波公司增资人民币1,400万元(以下币种同),其中张某增资680万元,

关 键 词:股东出资 公司 张某 再审 纠纷 债权 被申请人 上诉人 

分 类 号:F425.7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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