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的修正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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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钱佳[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出  处:《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90-94,共5页Journal of Jilin Business and Technology College

摘  要:我国现行法律中确立了一般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制度,考虑到我国现实立法状况,应在坚持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加以适当修正。从各国立法例出发,可以将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细分为一般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和遗产继承中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基于不动产和动产在经济价值、物权公示方式以及经济效益方面的差异,一般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适用对象应限定于不动产和可登记的动产。同时,我国法律应当专门规定遗产继承中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且适用对象可以扩大为所有的共同继承的动产、不动产。出于完善遗产继承中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制度的需要,我国还应健全遗产保管人制度。

关 键 词:共有份额优先购买权 动产 不动产 遗产 继承人 集合物 

分 类 号:DF52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F5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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